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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商标异字第03318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天丝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郑助炎(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9期《商标公告》第1937154号“巴图里木桨纤维BERTOLI TENC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世界上著名的纺织生产商和开发商。三十多年来,异议人潜心致力于研制和生产全球最舒适的纤维原料及相关的纱、线等纺织原料。使其“TENCEL”商标在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被异议商标在商标构成和呼叫上与异议人商标极为近似,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企业名称和驰名商标的摹仿。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图里木浆纤维BERTOLI TENCEL”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童装;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9522号“TENCEL”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袜和帽”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由七个汉字“巴图里木浆纤维”及英文字母“BERTOLI TENCEL”组成,其中显著部分为“巴图里BERTOLI TENCEL”。异议人引证商标由英文字母“TENCEL”组成。尽管被异议商标中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TENCEL”,但其还有汉字“巴图里”及英文“BERTOLI”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加以区别。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仍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另,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我局对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37154号“巴图里木桨纤维BERTOLI TENCEL”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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