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商标异字第03320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兴华鞋店: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梁亮胜(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东莞市虎门兴华鞋店(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5期《商标公告》第1936753号“一丝宝YI SI B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丝宝”品牌是丝宝集团旗下的全国知名品牌。异议人以与企业名称一致的商标名称“丝宝”在国际分类四十二个类别上获准注册。“丝宝”二字已成为异议人不断拓展的龙头标志并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喜爱的品牌,尤其是在化妆品、洗洁用品、日常用品领域,“丝宝”品牌已获得了骄人的信誉和效益。被异议人作为一家日用品生产企业,不可能不了解“丝宝”品牌知名度,但仍然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了极易与异议人“丝宝”商标混淆的“一丝宝YI SI BAO”商标,应绝非巧合。被异议商标很容易使消费者认为它是“丝宝”品牌的系列产品,而不是另外的独创品牌。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依法应予遏制。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第3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576562号“丝宝及图”商标,第1350181号“丝宝C-BONS及图”,第607831号“丝宝”商标已申请注销,我局已予核准。异议人在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601213号“丽花丝宝LAIFA-CBON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帽;手套(服装);袜;领带;腰带;游泳衣;皮带(服饰用);纺织品婴儿尿布;足球鞋;浴帽”。被异议商标“一丝宝YI SI B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运动鞋;凉鞋;拖鞋;雨鞋;鞋面;木鞋;运动靴;高统靴”。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一丝宝YI SI BAO”和异议人商标“丽花丝宝LAIFA-CBONS”虽然汉字部分同含有“丝宝”,但两者汉字中“一”及“丽花”的存在,使双方商标在呼叫及外观方面均有较大不同。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36753号“一丝宝YI SI BAO”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