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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乐家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28号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代理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2期《商标公告》第1960130号“佳乐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注册有八件“家乐”或“家乐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佳乐家”与异议人已注册的“家乐”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被予以驳回。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佳乐家”与异议人商标“家乐”在字体及商标的结构上完全不同,有着根本的区别。被异议人在第25、31、32、35等类别上已分别注册了“佳乐家”商标。异议人所提异议是没有根据和道理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乐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糕点、蛋糕、饼干”等。异议人在第30类“豆制品、谷类制品、麦制品”等商品上注册了“家乐”、“家乐及图”等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由三个汉字组成,与异议人商标“家乐”在呼叫、文字、字体、含义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别,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60130号“佳乐家”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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