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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3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41号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DC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波音管理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2期《商标公告》第1940742号“DC-3”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美国知名的服装鞋帽生产企业,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拥有以字母“DC”为核心的系列商标,分别为“DCSHOES”、“DC图”、“DCSHOECOUSA”等。该系列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多国和地区广泛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关联企业在中国已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按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C-3”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的“雨衣;腰带;帽;手套;足球靴”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为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T恤衫;绒衣;内裤”等商品上的第1396071号“DCSHOES”、1396072号“DC图形”、1396073号“DCSHOECOUSA”及1485472号“图形”商标。其中,前三个商标原由瑟柯施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现已转让给异议人,第四个商标由异议人获准注册。双方商标的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属于非类似商品。而且,双方商标在整体的字母构成及外观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没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40742号“DC-3”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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