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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SDENY铁丝丹尼及T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43号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潮阳市龙德皮具有限公司: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铁狮东尼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潮阳市龙德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3期《商标公告》第1952083号“TISDENY铁丝丹尼及T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早于1929年在意大利成立,至今已经营了70多年且已成为全球著名的意大利时装企业。被异议商标“TISDENY铁丝丹尼及T图”中的英文部分与异议人商标“A.TESTONI”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异议人商标“铁狮多尼”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中的“T图”与异议人第518214号商标中的“T图形”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系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而被异议商标应依《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遭到拒绝注册。被异议人多次抄袭、模仿异议人系列商标及他人的驰名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的“TISDENY”、“铁丝丹尼”等商标实际上早已获准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难以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已经过被异议人长期不懈地推广和使用,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显著性亦随之得到相应的提高,难以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SDENY铁丝丹尼及T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的“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其于第9、18、25、26和35等类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在先注册的“铁狮多尼”、“A.TESTONI”、“A.TESTONI及图”等商标。其中,异议人第1547808号“铁狮多尼”的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亦为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货物展出;商品散发;样品散发;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
    双方商标所含中文相比较,虽然具有相同的起首文字“铁”及相同的结尾文字“尼”,但是,它们居中的两字在字形、含义及读音上都有所不同,从而使得两中文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及读音上均存在一定的差异。双方商标所含英文组合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及外观等方面亦有所区别。双方商标所含“T图”虽然在字体上较为接近,但它们均作为各自商标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商标,故对双方商标的相似性判断上应结合商标的其他部分进行整体比较。而被异议商标所含英文“TISDENY”、“T图”与中文“铁丝丹尼”呈横向排列,且使用了大小基本相同的字体,该商标与异议人的“铁狮多尼”、“A.TESTONI”、“A.TESTONI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上的区别较为明显,隔离观察不易使人发生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没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52083号“TISDENY铁丝丹尼及T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抄送:广东省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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