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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贝佳BEIBEIJIA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45号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天津市一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赵祥波(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2期《商标公告》第1992383号“贝贝佳BEIBEIJI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专业生产青少年用品的生产企业,从1998年开始生产背背佳矫正带。经过异议人的精心培养,“背背佳”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曾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被异议商标“贝贝佳”与引证商标“背背佳”的文字、读音、含义完全相同,属近似商标。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是类似商品,具有相同的消费群体及销售渠道,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犯了异议人合法的在先权利。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类别,且功能、用途、原料等截然不同,没有产生混同的可能,不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整体构图方式和外观上相去甚远,文字有显著区别,含义有实质性区别,不会引起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根本没有引发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贝佳BEIBEIJI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 “童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7560号“背背佳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 “牙科设备医用放射器械;医用带;婴儿奶瓶;橡皮奶头;非化学避孕剂;矫形带;矫形用物品;医用紧身胸衣;支吊绷带;矫形用药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及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明显不同,属非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因此对异议人的此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92383号“贝贝佳BEIBEIJIA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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