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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美QUMEI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51号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上海曲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5期《商标公告》第2000529号“曲美QU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第10类“医用紧身胸衣”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曲美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上完全相同,使用在第25类的商品上,与异议人已获准注册的“医用紧身胸衣”商品极为相似,容易让消费者,特别是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认为同属一家公司出品,从而导致商品产源的误认,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曲美QUMEI”,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商品上。异议人在先于第10类“热气医疗装置、理疗设备、医用紧身胸衣”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601550号“曲美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文字部分虽然相同,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服饰用品上,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及用品上,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相差较远,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2000529号“曲美QUMEI”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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