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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吉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52号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潍坊惠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嘉吉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代理潍坊惠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1期《商标公告》第1901317号“佳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第1类拥有注册商标“嘉吉”。双方商标均由两个汉字组成,除首字写法不同外,发音完全相同,含义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双方所指定的商品为相同商品。异议人商标“嘉吉”在中国市场上长期广泛使用,拥有良好信誉,两商标足以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申请的“佳吉”商标是其公司员工集体智慧的结晶。双方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其结构形式完全不一致,不构成近似,只要施以普通的注意力,一般民众极易区分“佳”字和“嘉”字。异议人虽然提供了一些许可使用等材料,从时间上看晚于被异议人申请“佳吉”商标的时间。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佳吉”,指定使用在第1类“混合肥料、肥料、农业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已经于第1类“肥料”商品上注册了“嘉吉”商标。双方商标虽然都由两个汉字组成,但首字不同,字型、含义等方面差别较大,普通消费者应能清楚辨析。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无法证明异议人商标在中国因大量宣传和长期使用而为公众所熟知,亦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01317号“佳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抄送: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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