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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GUARD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56号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先锋工业东方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华润万佳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万佳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4期《商标公告》第1944646号“VANGUAR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VANGUARD”商标的真实所有人。异议人生产冠以异议商标的身着各式制服的泰迪熊玩具,并在美国申请了28类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玩具气球”与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同属“玩具”,属于类似商品。鉴于异议商标已使用多年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与异议商标的混淆性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有抢注之嫌。异议商标“VANGUARD”同时是异议人的商号,并且异议人连续使用已有几十年历史。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完全相同,应予以驳回。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在国际分类第28类上申请注册商标,没有侵犯异议人的任何权利。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也无证据证明曾在中国使用并有任何影响,不受中国法律保护。异议人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VANGUARD”是被异议人公司名称英文的主要部分,并经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为商标,被异议人对之拥有合法的权利。异议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对“VANGUARD”商标在中国享有任何权利。“VANGUARD”是英语中普通词汇,异议人对其没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即使异议人的厂商名称依巴黎公约在中国能够获得保护,也不能阻止含有“VANGUARD”字样的商标在中国进行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NGUAR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爆炸式棒棒糖(圣诞爆竹);圣诞树用烛台;圣诞树用小铃;圣诞树用人造雪;圣诞树架;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风筝;玩具气球;合成材料制圣诞树;球拍用吸汗带”。被异议人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VANGUARD”商标在先,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及注册原则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侵犯其商号权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44646号“VANGUARD”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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