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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HUALI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60号
浙江裕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诸暨市工程机械总厂:
    浙江裕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华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绍兴市阳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诸暨市工程机械总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1期《商标公告》第1912323号“华立HUAL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华立”是异议人的知名品牌,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人的注册产品虽不与异议人的产品相近似,但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完全是利用了异议人品牌的知名度,是一种恶意的“傍名牌”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文字属于异议人的知名企业字号,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所有权。被异议商标注册客观上极易使消费者对产源发生混淆,从而导致误认误购,这不仅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提供自认为“华立”是著名商标,无国家机构认定,法律依据不足。异议人提出自己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华立”商标,但其没有在第7类上申请。所以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有恶意的“傍名牌”行为是没有依据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华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打柱机、压路机、夯实机、掘土机”等。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项目上已注册了“华立”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建筑、铁道、土木工程用机械,而异议人主要生产商品为“电度表”,在除第9类以外其它类别上进行的是防御性注册,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和销售场所也有较大差别。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源发生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所有权,但是商标与企业名称具有不同的性质,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的注册申请系恶意的“傍名牌”行为,但证据不足,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12323号“华立HUALI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抄送:绍兴市阳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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