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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PING AN PPAA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64号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厦门市大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1期《商标公告》第1994617号“平安PING AN PPA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平安保险公司创建的“平安”商标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以与平安保险公司知名商标“平安”、“PING AN”相同的商标申请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商誉和信誉,淡化了“平安”商标品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平安”商标是由“平平安安”创意而来,经查已有在先注册。异议人在保险业甚至金融业扩大保护“平安”商标都是有道理的,但是如果扩大到第30类食品糖果等商品都要禁止他人的使用,是没有道理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平安PING AN PPA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八宝饭、可可饮料、糖、方便面”等。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327336号“平安及图”、第1327337号“平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海上保险、保险信息、保险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都有一定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模仿淡化其商标缺乏事实根据,对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94617号“平安PING AN PPAA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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