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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亿KE YI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68号
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常熟市新顺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法国雪铁龙汽车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常熟市新顺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8期《商标公告》第1937589号“可亿KE Y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双人字”图形是异议人的世界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主体图形部分与其几乎完全相同,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是明显的恶意注册和不正当竞争。被异议人蓄意模仿异议人的驰名商标,侵犯了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可亿”、汉语拼音“KE YI”及双折线图形组合而成,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童装;手套(服装);领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12123号商标“双人字”图形已在第12类“各种陆路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上获得注册。虽然两商标的图形构成要素及构图方式基本相同,但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功能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属非类似商品;而且被异议商标还有汉字及拼音,从而使得双方商标整体上存在区别,两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可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其“双人字”图形商标已成为世界驰名商标,被异议人的行为是恶意注册和不正当竞争。但异议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异议人公司汽车的报刊杂志广告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其商标主要使用于机动车行业商品上,无法证明被异议人用于非类似商品上的“可亿KE YI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有主观上的恶意,并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购。因此,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37589号“可亿KE YI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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