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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基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70号
新疆天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山东省商标事务所: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新疆天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潍坊中基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北农大动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0期《商标公告》第3004974号“新中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潍坊中基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甲)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中基”字号在全国饲料行业拥有较高的信誉,被异议人申请“新中基”商标的行为是对异议人知名字号的损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异议人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乙)的异议理由:“新中基”是异议人的企业字号,也是其上市公司的简称;被异议人抢注“新中基”商标,将误导社会公众。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甲、乙的企业字号均是“中基”,与被异议商标有区别,两异议人混淆了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的概念;被异议人没有抢先注册的故意,更谈不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中基”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1类“饲料”等。异议人甲称被异议人不正当竞争,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量保证体系材料复印件、广告宣传文件复印件、荣誉证书复印件、网页截图复印件等证据仅可以证明其已实际使用了“中基”字号,却不能证明其“中基”字号已广具知名度,亦不能推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异议人乙称被异议人抢注“新中基”商标,将误导社会公众,但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市公司简称复印件、荣誉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仅可证明其公司简称为“新中基”,并没有证明其已将“新中基”作为商标实际使用于市场流通中,亦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误导社会公众。因此,两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缺乏充分证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新中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因该项权利与商标权分属不同的法律所调整,故不属本案裁定范畴。异议人可另案提请诉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04974号“新中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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