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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74号
北京专商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专商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大金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1期《商标公告》第1902127号“大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制冷设备生产厂商之一。异议人的“大金”商标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中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在中国,异议人拥有“大金”商标的在先注册,而且经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大金”商标在中国已经是当之无愧的驰名商标。“大金”是异议人的商号,应当依《巴黎公约》受到特别保护。被异议商标“大金”与异议人“大金”商标完全相同,且注册在相关产品上,极易导致误认。被异议人注册“大金”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仿冒异议人商标、利用异议人声誉的企图,因而具有明显的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及其构思来源于被异议人的关联企业上海连盛贸易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大金阪部(DJBBSH)及图”、“大金阪本(DJBBSH)及图”及“DJBBSH及图”商标,并非抄袭异议人已有的注册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是驰名商标。本案与商号毫无关系。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大金”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被异议商标作为被异议人的一个民族品牌,是被异议人实施品牌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事实,我局认为:
    异议人是一家日本企业,成立于1924年,主要生产制冷设备。异议人的“DAIKIN及图”商标已有几十年的使用历史。“大金”是“DAIKIN”所对应的中文,异议人将其作为中文商标及合资企业字号使用。“大金”和“DAIKIN及图”商标已在中国于许多类别商品/服务上获准注册,其中在第11类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空调设备和装置”等。异议人的“DAIKIN及图”商标还在亚、欧、美80多个国家和地区取得300多项注册,被日本特许厅列入著名商标名录。异议人在中国设立了七家合资公司,其中,上海大金空调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专业生产空调产品。上海大金空调有限公司在北京、广州、大连、南京、杭州设立了办事处,在全国各地拥有300多个经销商,通过这些经销商,其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异议人及上海大金空调有限公司还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对“大金”、“DAIKIN及图”商标进行大量宣传,该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以上事实由异议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清单、《日本著名商标名录》、产品销售凭据、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异议人及其合资公司的长期使用,“大金”、“DAIKIN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我局已于2005年12月31日在(2005)商标异字第02715号“DAJINBANBEN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空调商品上的“大金”、“DAIKIN及图”为驰名商标
    被异议商标“大金”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印机用墨(调色剂);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等商品上。被异议人答辩称该商标来源于其关联企业上海连盛贸易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大金阪部(DJBBSH)及图”、“大金阪本(DJBBSH)及图”及“DJBBSH及图”商标。上述商标现已转让给被异议人,异议人已针对它们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商标争议,该委尚未作出裁定。上述尚未审结的争议案件不影响我局对本案作出独立判断。被异议商标与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异议人“大金”商标具有完全相同的文字构成。同时,被异议人还以模仿异议人“DAJIN及图”商标的方式申请注册了“DAJIN BANBEN及图”、“DAJIN及图”等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大金”的模仿,其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亦容易导致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发生错误的联系,从而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02127号“大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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