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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79号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潮阳市龙德皮具有限公司: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德士活有限公司;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温州泰马鞋业有限公司;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铁狮东尼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潮阳市龙德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8期《商标公告》第1926407号“T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德士活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T图”是异议人的重要商标之一,已在第26类“纽扣、领钩扣及拉链”商品上获准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相关商品上构成近似,明显有模仿、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如果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必然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从而给异议人造成损失。
    异议人温州泰马鞋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最初的企业名称为温州市瓯海金发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异议人“泰马”商标源于英文“TIME”的中文音译。异议人图形商标是由“泰马”拼音字头“T”演变而来,该商标已在第18类商品上进行了注册。异议人商标经多年使用及宣传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在市场上使用肯定将引起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铁狮东尼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早于1929年在意大利成立,已成为全球著名的时装企业。异议人的“T”商标和包含“T”的商标已在全球众多国家和地区于多个商品类别包括第25类项下获得注册并一直持续使用。被异议商标“T”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注册号:518214)位于中心部分的“T”的形状完全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两异议人所引证的商标无论在外观、呼叫和内在含义上均不足以构成近似,客观上不会引致他人误认。被异议商标已经过大量的商业推广使用,已为行业内人士和消费者所熟知,商标显著性极强,难以与他人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图”由风格化的字母“T”构成,指定使用在第18类的“钱包;小皮夹;公文包;旅行包;手提包”等商品上。
    异议人德士活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为其于第26类“钮扣;领钩扣及拉链”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629494号“T图形”商标。虽然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标均采用了风格化的字母“T”造型,在外观上较为接近,但是,两商标的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德士活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异议人温州泰马鞋业有限公司已获准注册了第1380733号“T图形”商标,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仿皮革;公文包;钱包”等。异议人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均可被清晰辨认为字母“T”,在呼叫及含义上难以区分。同时,两商标所含“T”字母的设计风格雷同,在视觉效果上也较为接近,隔离观察容易使人发生混淆。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源发生混淆和误认。异议人温州泰马鞋业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
    
    异议人铁狮东尼有限公司已在第18类的“皮和仿皮;皮肩带;皮带;皮夹”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518214 号“A.TESTONI及T图形”商标。该商标是用风格化字体表现的字母“T”放置在由圆环分割的圆形背景中心,其外周由较小字体的字母组合“A.TESTONI”围绕。该异议人商标所含字母“T”用较大字体表现,在视觉上较为显著。被异议商标“T图形”与异议人商标的显著部分“T图形”在字体表现形式与视觉效果上几乎完全相同。消费者容易将被异议商标误认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源发生混淆和误认。异议人铁狮东尼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亦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德士活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异议人温州泰马鞋业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 异议人铁狮东尼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 第1926407号“T图形”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抄送:广东省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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