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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丰祥YUANFENGXIANG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80号
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公信知识产权企划有限公司:
    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公信知识产权企划有限公司代理浙江宝纳制茶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8期《商标公告》第1948101号“源丰祥YUANFENGX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该商标与“恒源祥”商标近似;“恒源祥”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模仿、抄袭“恒源祥”商标,会产生混淆、误导公众。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源丰祥YUANFENGXIANG”指定使用在第30类的“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已在多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恒源祥”系列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包含第30类“茶”等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组合、顺序及含义上均有区别,隔离观察差异明显。因此,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类似商品,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并未没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我局曾于1999年1月5日在商标监(1999)第26号文件中认定注册并使用在“毛线”等商品上的“恒源祥”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在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驰名商标的组成文字、排列顺序及含义均有较大区别,消费者应可清晰辨明双方商标,不会产生有损异议人权利的联想;异议人亦未提供其他可证明被异议人存在主观恶意的证据。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采用复制、模仿的方式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48101号“源丰祥YUANFENGXIANG”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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