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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ER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91号
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鼎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湖南泰尔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上海泰尔精蜡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7期《商标公告》第2015570号“TAI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国内知名企业。异议人“泰尔TAIER”商标已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取得了商标注册证。被异议商标“Taier及图形”与异议人商标构成近似,消费者在认知该两个商标时,将无法对其商标所有人加以区分。异议人拥有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泰尔”作为异议人名称的显著部分,异议人从成立时起就使用并延续至今,被异议人如将与异议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将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误认,并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异议人使用于药品和健康食品上的“泰尔TAIER”商标不能成为排斥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被异议人在主观上没有借助异议人商标谋取利益的动机,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异议人权利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在社会上引发任何不良影响和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的1367799号“泰尔TAI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片剂;胶丸;药酒;胶囊剂;丸剂;胶剂”。被异议商标“TAIER及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矿物燃料;燃料;工业用凡士林;白油;皮革保护剂(油和脂);工业用脂;工业用蜡;地蜡;蜡(原料);照明用蜡”。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截然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人企业名称中也包括“泰尔”文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的企业名称权缺乏足够的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2015570号“TAIER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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