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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ZHAOYANG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93号
杭州橡胶总厂:
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杭州橡胶总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天津市静海县同利涂料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4期《商标公告》第1902256号“朝阳ZHAOY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全国轮胎十强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朝阳”商标,至今已有四十余年。被异议商标的中文亦为“朝阳”,指定使用商品为车辆底盘涂层,与异议人产品“轮胎”均是车辆的重要部件,双方的销售对象均为车辆加工、制造、修理企业,因此鉴于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足以引起异议人客户的误认。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设计风格、描绘手法及整体造型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尤其是异议人商标是“朝阳CHAOYANG”,而被异议商标是“朝阳ZHAOYANG”,二者区别显而易见。此外,双方指定使用商品不为类似,异议人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也非独创,因此不能享受特殊保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朝阳ZHAOY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是第2类“车辆底盘涂层;沥青漆”等。异议人引证其在先注册的“朝阳”、“朝阳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12类“车轮胎、汽车轮胎”等。双方商标虽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生产工艺、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02256号“朝阳ZHAOYANG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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