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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太康地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94号
中智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正太康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智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正大康地(蛇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代理东莞市正太康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6期《商标公告》第1900111号“正太康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全国最大型及最早创办的现代饲料生产企业之一。“正大康地”商标自异议人成立以来,已使用了近二十年。随着异议人产品产量的不断增加,销售区域的逐渐扩大,“正大康地”商标也被广泛地使用,成为饲料行业的知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几乎完全相同,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有着某种关系。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模仿和复制,侵犯了异议人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主要产销复混化肥,而异议人的产品为饲料,双方从行业分类、产品性质、销售群体等方面比较,均无相同或相似之处,不存在任何竞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图案、整体外形等方面有明显的不同。异议人所述“恶意模仿和复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事实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太康地”指定使用商品为 第1类“肥料;混合肥料;农业肥料;过磷酸钙(肥料);化学肥料;植物肥料;氮肥;土壤调节用化学品;肥料制剂;磷肥(肥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2805号“正大康地CT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 “动物饲料(包括非医用饲料添加剂及催肥剂)”。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及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明显不同,属非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模仿和复制,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00111号“正太康地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抄送: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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