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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得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01号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上海立正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宾得株式会社(原旭光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5期《商标公告》第1982290号“賓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賓得”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宾得PINDE及图”商标文字、读音、含义完全相同,属近似商标,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是相同商品,具有相同的消费群体及销售渠道,被异议商标如被核准注册,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是世界知名的综合型跨国企业,在照相机、光学仪器、信息技术、医疗设备和计算机五大领域独领风骚。被异议人的“PENTAX”和“宾得”(賓得)商标是照相机、眼镜等行业的世界驰名商标。异议人基于其第1432522号“宾得PINDE及图”商标提交的对题述商标的异议纯属滥用法律的恶意行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賓得”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科学仪器;电平底熨斗;防火服;汽车用雪茄烟点火器;测量仪器;监测仪器;教学仪器;磁性数据载体;自动售货机;投币式启动装置;现金收录机;计算器;数据处理器;电子计算机;眼镜;数码相机”等。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432522号“宾得PIND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眼镜链;擦眼镜布;眼镜盒(镜片盒);眼镜(光学);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太阳镜;光学矫正透镜片(光)”。被异议商标“賓得”虽为繁体,但其对应简体中文实为“宾得”,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中文部分基本一致。双方商标整体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眼镜”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该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其余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不同,属非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该部分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82290号“賓得”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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