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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CHS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11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ZF萨克斯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玉环县通众塑胶机械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1期《商标公告》第2009121号“SACH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早在1993年就申请注册了“SACHS及S图形”商标,并指定使用在异议人最为关心的第12类商品上。之后,异议人在第12、16、25、37类商品及服务上取得了“SACHS及S图形”商标的专用权。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其指定保护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在第12类核定使用的商品密切相关,应属类似商品。异议人是全球第15大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已在中国投资设立了四家企业。标有其上述商标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已为中国市场众多知名品牌车辆所选用。通过广泛宣传和推广,其商标在业界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对异议人产品及商标不可能不知晓,其在相关产品上抢注异议人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也必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字母组合“SACHS”及一“S”图形构成,申请用于第17类“保护机器零件的胶皮套,部分加工的刹车衬垫料,离合器垫,橡皮减震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于第12类“汽车用离合器,离合器拨叉,减震器”等商品上注册有第784347号“SACHS及图”商标。双方商标文字及图形均完全相同,指定使用商品同包括“减震器”等,已构成用于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双方商品产源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商标文字非常用外文单词,其图形在设计上亦具有一定独创性。另,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与德国另一汽车零部件产品生产商在先注册商标图形完全相同的第2009112号商标,该商标已被提出异议并被我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鉴于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在本案中以与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及图形作为已方商标申请注册,仍是一种抄袭和复制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2009121号“SACHS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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