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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time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12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米罗利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代理深圳市崇哲兴业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5期《商标公告》第1934932号“my ti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MY TIME”商标的最早使用人和创始人。异议人商标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获得注册,注册类别包括第24类和第25类。在中国,异议人商标已经在第24类注册,注册号为第960127号。在第25类因在先有“TIME”商标,至今尚未获得注册。异议人通过广泛销售和宣传,其商标已为世界范围内的同行和相关公众所熟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一模一样,并且被异议人紧临香港,其作为异议人的同行理应知晓异议人的商标。被异议人是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商标。被异议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my tim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商标亦为“MY TIME”,在我国已在第24类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96012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制服装用毛织品、天然和人造纤维织物”。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第960127号注册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但两者所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不同,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MY TIME”商标在第25类的注册申请因当时有在先注册的第610229号“TIME”商标而被驳回,经驳回复审维持原判,异议人终未能注册该商标,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目前第610229号“TIME”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其在先权利亦不存在。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及原第610229号注册商标已不构成在先权冲突,其核准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异议人所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其他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中国已因其大量使用和宣传而有一定的影响;并且“MY TIME”作为英语中有固定含义的词组,亦非异议人所独创,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是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商标,被异议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34932号“my time”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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