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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23号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福建劲霸时装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马里安诺·伊斯库第奴·马德里先生(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德州康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1939527号“BW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福建劲霸时装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公司是著名的服装制造企业,其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上注册的“劲霸K-BOXING及图形”和“图形”商标在服装界有很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当被予以驳回。
    异议人马里安诺·伊斯库第奴·马德里先生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商标“B&W BREAK&WALK”主体显著部分为“B&W”,两商标本身构成近似,项下商品构成相关类似商品。如若两商标在市场共存,消费者极易误认,从而引致混淆甚至服务取向错误。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劲霸及图形”商标无论在外观上,还是在视觉上都完全不同,两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01年8月,异议人福建劲霸时装有限公司所述的世界杯广告等都是2002年发生的,在客观上不能证明异议人商标2001年是的知名度,更证明被异议人在主观上无任何摹仿的意图。被异议商标与“B&W BREAK&WALK”商标外观、读音、整体构图上都存在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应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W及图”为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圆形外框的左右两边是字母“B”和“W”,中间是带着拳击手套,挥舞双臂打拳的写实人物半身像,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手套(服装)”等商品上。
    异议人福建劲霸时装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上已经注册了第1565246号“劲霸K-BOXING及图形”和第1156470号“图形”商标。该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为双腿横向分开,双臂上举,展示健美身材的抽象人物影象。双方商标的设计创意、整体构图、视觉效果等差别较大,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马里安诺·伊斯库第奴·马德里先生在第25类“鞋、袜”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172746号“B&W BREAK&WALK”商标,在“服装、帽”商品上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到中国保护的第G686089号“B&W BREAK&WALK”商标,均由无含义的英文字母组成。双方商标的呼叫、字型、含义和构思创意、视觉效果等差别较大,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产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福建劲霸时装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异议人马里安诺·伊斯库第奴·马德里先生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第1939527号“BW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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