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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比诺 SABINUO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29号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商标事务所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吴志贤(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广州皇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3期《商标公告》第1952278号“萨比诺 SABIN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人是在明知“萨比诺 SABINUO”商标属于异议人并为异议人所有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其目的是想借助异议人“萨比诺 SABINUO”的知名度获得不应得的利润。被异议人行为的恶意性极为明显,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势必将给消费者和异议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萨比诺 SABINUO”指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上。异议人商标“萨比诺 SABINUO”已在第30类“蛋糕”等商品上获得注册,在第35类服务上没有在先注册。虽然双方商标中文相同,但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非类似商品/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其商标的抄袭和复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并没有提供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萨比诺 SABINUO”商标的证据。同时,异议人亦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系抄袭复制其商标所得。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52278号“萨比诺 SABINUO”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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