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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迪尔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39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华达恒业装饰材料经营部: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广州市好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华达恒业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4期《商标公告》第1973734号“好迪尔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最早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异议人早在1993年就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了“好迪”商标,并于1994年获得核准。通过多年的使用和广告宣传,异议人的“好迪”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2001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被异议人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摹仿。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好迪尔”及图构成,申请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异议人的“好迪”商标没有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使用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被异议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符合《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存在区别,其商标整体差别显著,且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与化妆品分属不同行业。本案中,异议人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73734号“好迪尔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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