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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D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46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创新电子设计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山谷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原南海市罗村山谷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4期《商标公告》第1915984号“IE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IED商标的真正权利人,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导致混淆发生。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所独创,与异议人商标毫无关系。被异议商标经过被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在国内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英文字母组合“IED”,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扩音器;收音机;麦克风;电视机;录音器具;扩音器嗽叭;延时混响器;电声组合件;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自动广告机”。异议人没有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使用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IED”商标。被异议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符合《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模仿,但在本案中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举证,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15984号“IED”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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