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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蒙特奇LUOMENGTEQI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52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石狮市宝湖森威狼制衣厂: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石狮市宝湖森威狼制衣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5期《商标公告》第1939836号“罗蒙特奇LUOMENGTE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罗蒙”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在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罗蒙特奇”的主体是“罗蒙”,与异议人商标相同,并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已经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刻意摹仿。被异议商标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从而淡化异议人的驰名商标,给异议人造成重大损失。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独创的,并没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结构不同,并且文字构成及其含义不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不会误导公众,因此不适应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原则。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罗蒙特奇”及其汉语拼音“LUOMENGTEQI”组合而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异议人第1154557号商标由汉字“罗蒙”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西服制服、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的汉字“罗蒙特奇”虽然比异议人商标“罗蒙”多了两个文字,但“特奇”是“与众不同”的意思,被异议商标“特奇”置于“罗蒙”后的整体含义仍没有改变其“罗蒙”为主要识别部分的特质;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鉴于“罗蒙”商标在服装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异议人的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39836号“罗蒙特奇LUOMENGTEQI”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抄送: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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