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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纯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54号
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代理东莞市东越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东莞市虎门威达妮鞋店(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2期《商标公告》第1993151号“以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已在第25类上注册了第1293407号“以纯”商标。并且,在异议人多年使用和大力宣传下,“以纯”商标已成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和发音相同,使用商品类似,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异议人和消费者的权益。并且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在东莞虎门,近在咫尺,不可能不知道“以纯”是异议人的商标,由此可看出被异议人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汉字“以纯”,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防水服;袜;手套(服装);婚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也为汉字“以纯”,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品衣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相同,均指定使用在服饰系列产品上,上述商品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以纯”非汉语言中既有的词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从事相同的行业,应对异议人商标的使用情况有所了解。异议人商标已注册并经多年使用,被异议商标注册与使用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导致错误的购买行为,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93151号“以纯”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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