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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信SHENGXIN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60号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蓝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宣城市生信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64期《商标公告》第3702133号“生信SHENGX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商标图形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消费者,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自行设计的,具有独特的创意。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图形部分具有较大差别。并且,两商标一个是由图形、中文和拼音多部分构成的组合体,一个是纯图形,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经过被异议人大量使用和广告宣传,已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构件;金属固定百叶窗”等商品上。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板;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由中文“生信”、拼音“SHENGXIN”和图形构成,图形部分由三道长度一致,宽度由细渐粗的“S”形曲线左高右低并排排列。异议人商标为图形,由五条左低右高的曲线组成,三长两短,粗细相同,呈平行状排列。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因此,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但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其商标驰名,并提供了其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和申请情况一览表;异议人公司规模、业务范围和参与项目的介绍;公司的三期内部刊物、产品介绍等证明材料,但上述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异议人的图形商标被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亦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注册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侵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702133号“生信SHENGXIN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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