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山东福建 | 台湾
湖南湖北江西山西云南贵州海南四川陕西香港 | 内蒙古
河南吉林辽宁宁夏新疆安徽广西青海甘肃澳门 | 黑龙江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 商标异议 >> 商标异议裁定书 >> 商标异议正文
六千年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64号
泸州醉八仙酒业有限公司:
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醉八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5期《商标公告》第3012886号“六千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先已经于“白酒”等商品上注册了“千年”商标,经过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异议人商标在市场上已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六千年”与异议人商标“千年”字体均为隶书,从外形上看如出一辙,并且双方商标都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在先已经获准注册“三千年”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该商标的延续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外形不同,商标构成要素、商标的显著部分及其含义也不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六千年”构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等。异议人第861051号商标由汉字“千年”和字母图形化的“NQ”组合而成,核定使用商品亦为第33类“白酒”。虽然异议双方商标都有“千年”二字,但被异议商标“六千年”与异议人“千年”商标已构成含义不同的两个词;且被异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异议人商标除汉字部分外还有图形,两者的整体结构不同,视觉效果差异明显。尽管两商标的使用商品相同,但双方商标未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012886号“六千年”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 上一个商标异议:
  •   
  • 下一个商标异议:
  •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局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交易 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 · 商标代理 · 支付方式 · 意见投诉 · 免责声明 · 商标注册流程 · 国际商标注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0-38813114 38846890 38817890 010-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24小时服务热线:13113328617 13366415310
    地址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地址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2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

    本事务所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可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利的代理服务。
    点击可与律师实时交谈中国知识产权在线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注册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ICP备06032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