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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炎洁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66号
无锡智广商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工商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北京勤业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浙江裕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商标事务所
    无锡智广商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代理1.无锡市禾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2.无锡市辰达生化有限责任公司3.无锡市金洋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工商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刘胜;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李静;北京勤业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裕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俞永平(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江西省商标事务所代理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83期《商标公告》第3246617号“妇炎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俞永平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妇炎洁”描述产品的功能特点,缺乏商标所需要具备的显著性,依法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妇炎洁”商标与大精亚药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先的第639256号“妇洁”商标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异议人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妇炎洁”直接表述了商品的功能和用途,缺乏显著特征。“妇炎洁”是药品通用名称,即“法定名称”,是该种药品的生产者都有权使用且必须使用的名称,任何人对药品的通用名称都不享有专有权。“妇炎洁”作为药品及消毒产品的通用名称已被异议人及其它多家药厂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及其它药厂的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异议人李静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妇炎洁”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依法不得核准注册。目前市场上与被异议商标近似的名称非常多,消费者仅凭这些直接叙述性、说明性极强的词汇,很难区分与识别产品的来源和出处。核准此类商标注册,势必会引起市场识别的困难和混乱,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如允许某个生产经营者将直接表明商品功能、用途的叙述性、说明性的词汇作为商标注册,那么对其他使用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产品名称的企业显失公平,此行为明显为不合法的垄断行为,是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被异议商标作为一个叙述性、说明性极强的词汇,即使被异议人经过再长时间、再广范围的使用都无法获得显著性,更不能起到识别作用。被异议商标不属于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范畴,依法不应核准注册。
    异议人刘胜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妇炎洁”仅仅直接表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具备显著性,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妇炎洁”一词已在全国范围内被同行业广泛使用,成为该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具备区别产源的功能。若被核准注册,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将妨碍其他企业的正常使用。
    异议人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肤阴洁”为异议人首创,是异议人以山区中草药为原料研制而成的外用药。1993年异议人获得“肤阴洁”商标专用权。“肤阴洁”商标经过异议人长期宣传、使用,已为公众广为知晓,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形成了巨大的无形资产。2005年“肤阴洁”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妇炎洁”与异议人商标属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模仿。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相同商品,必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以致误认误购。四川乐山大千药业有限公司的“妇炎洁泡腾片”于2002年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批文,即“妇炎洁”已作为药品通用名称使用,被异议人以药品通用名称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异议人四川乐山大千药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妇炎洁泡腾片是异议人与四川省药品质量研究所合作研发的妇科良药,200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定性为药品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妇炎洁”是其指定商品中的药品通用名称。直接描述了其指定商品的使用对象、功能等行业通用性特点,作为商标标识注册违背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依法不予核准注册。若被异议商标成功注册,不仅使广大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或出处产生混淆、误认,更是在客观上造成垄断,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妇炎洁”是异议人最先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异议人于1993年经四川省卫生厅批准开始生产妇炎洁泡腾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时间。经过异议人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妇炎洁”已具有了注册商标应具有的基本特性即可区分性,并在业内和广大消费者中拥有了广泛的影响力,因此异议人理应成为“妇炎洁”商标的合法拥有者。被异议商标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品牌的复制与模仿,是被异议人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下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异议人在先取得的药品名称权。
    异议人1.无锡市禾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2.无锡市辰达生化有限责任公司3.无锡市金洋卫生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妇炎洁”商品命名本身不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被异议商标“妇炎洁”是使用在卫生消毒剂、杀菌剂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不宜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妇炎洁”及与妇炎洁相近似的一些名称普遍被国内生产同类型产品的企业所广泛使用,作为行业中的通用名称,已失去了作为商标最基本的显著性,根本起不到区分不同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作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必将损害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利。被异议人采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抢注此商标,意欲达到垄断市场并挤占他人份额的目的,其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创建于1998年,主营外用消毒品、医疗保健用品,其主打产品“妇炎洁”牌妇科洗液,自1999年投放市场以来已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在2004年《中国医药报》销售龙虎榜同类产品中排名第三。异议人俞永平引证的商标“妇洁”使用的商品与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双方商标没有可比性。异议人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引证的“肤阴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整体构成、主要部分都有明显差异,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的“妇炎洁泡腾片”于2002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药品通用名称,其“妇炎洁”使用的商品是药品,但被异议人是将“妇炎洁”使用在卫生用品上,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名称使用,两者不构成近似。异议人不能因为“妇炎洁”为药品通用名称而认为在其他产品上也通用,禁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被异议商标已由江西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是通用名称。被异议人在卫生用品上注册使用“妇炎洁”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妇炎洁”是被异议人最早使用在卫生用品上的,经被异议人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大力的宣传已具有相当的显著性和标识力,消费者只要看到“妇炎洁”就会联想到被异议人企业,“妇炎洁”已成为识别被异议人企业的重要标志,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妇炎洁”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对其他企业不公平,更不会造成行业垄断。“妇炎洁”商标曾被商标局以该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定为理由予以驳回,后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合议组评议,认为被异议商标“妇炎洁”通过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和广告宣传,已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被异议人注册使用“妇炎洁”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被异议人使用“妇炎洁”为商品名并未违反《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妇炎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消毒剂;杀菌剂;药油;酊剂;水剂;片剂;油剂(风湿油、伤风油、清凉油);膏剂;人用药;栓剂”。
    异议人俞永平引证妇洁药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第639256号“妇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妇女生理喷净液”。双方商标首、末两字相同,被异议商标多了一个“炎”字,使其在含义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有明显不同。异议人引证商标由竖排的两个繁体汉字构成,被异议商标由横排的三个标准字体的汉字构成,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异议人广西源安堂药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7122号“肤阴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医用杀真菌剂”。双方商标仅末尾一个“洁”字相同,其余的字在字形、字义上区别明显,异议人商标为由三个繁体汉字艺术化地组成的圆形图案,被异议商标由横排的三个标准字体的汉字构成,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恶意模仿、抄袭了异议人商标,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品牌的复制与模仿,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异议人在先以“妇炎洁”为商标使用于产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也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对异议人的此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上述异议人共同认为“妇炎洁”为药品通用名称。异议人之一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2002年7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给该公司的第0155690号《药品注册证》上将“妇炎洁泡腾片”定性为药品通用名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公司生产“妇炎洁泡腾片”的批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试行的“妇炎洁泡腾片”标准等。被异议人对上述证据未予以否认,我局予以采信,“妇炎洁”为药品通用名称。因此,被异议商标“妇炎洁”申请注册在“杀菌剂;药油;酊剂;水剂;片剂;油剂(风湿油、伤风油、清凉油);膏剂;人用药;栓剂”商品上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不应予以注册。
    上述异议人还认为被异议商标“妇炎洁”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被异议人认为“妇炎洁”商标经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大力的宣传已具有相当的显著性和标识力。被异议人提供了如下证据:“妇炎洁”产品获得的众多的荣誉证书的复印件;2000-2005年期间“妇炎洁”产品的广告投放情况统计表;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南昌市、樟树市、太原市等地工商局对“妇炎洁”侵权行为的处罚决定书等。被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在其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伊康美宝”,被异议人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上标注的商标也为“伊康美宝”,被异议人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异议人的产品以“妇炎洁”作为商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具有一定影响。“妇炎洁”为非固定词组,“妇”专指妇女,“炎”有炎症的意思,“洁”有清洁的意思。被异议商标“妇炎洁”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描述性,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被异议商标“妇炎洁”属《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246617号“妇炎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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