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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敏补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69号
北京泽正商标代理事务所:
上海海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泽正商标代理事务所代理台湾泛生制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马燕春(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17期《商标公告》第3355200号“泛敏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上海海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台湾省一家以医药、动物用药品等的生产和销售为主的综合性企业,“泛敏补”为异议人的使用商标,已经在台湾和大陆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泛敏补”甲钴胺胶囊已于1998年7月获得中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颁发的医药产品注册证。被异议人是异议人在中国代理方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合作伙伴,恶意抢注与异议人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异议商标理应禁止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所列证据与其异议理由并无直接关系。异议双方虽有经济往来,但也有矛盾,异议人将提异议作为报复的手段。异议人虽在台湾注册,但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异议人称其商标已在台湾和大陆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无事实依据。恶意抢注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泛敏补”指定使用商品是第5类“维生素制剂;人用药”等。异议人虽然在大陆未获得该商标的注册,并且其在台湾省的注册时间亦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但异议人出示的台湾行政院卫生署药品许可证复印件和中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均表明,异议人的“泛敏补”胶囊已分别在1990年3月和1998年7月获得台湾和大陆卫生部门的注册许可,同时异议人附送的产品外包装也显示异议人产品在2001年7月25日即已有生产,因此异议人的“泛敏补”商标的实际使用时间要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此外,被异议人并不否认异议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并且在双方的合约书上亦清楚地表明,被异议人是异议人在中国大陆代理商的负责人,负责为异议人代理“泛敏补”胶囊产品,合约签约日期亦在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因此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在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已经明知了其代理产品的商标,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已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商标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355200号“泛敏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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