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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子仙毫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72号
陕西陕商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陕西陕商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陕西陕商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西安智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陕西陕商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陕西省西乡县茶叶总公司;陕西陕商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陕西国礼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陕商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西乡县秦绿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西安智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陕西省午子绿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41期《商标公告》第3556805号“午子仙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陕西省西乡县茶叶总公司的异议理由:
    西乡县午子仙毫茶是西乡县茶叶技术人员历时三年研制出的国家级名优绿茶品种,该产品1985年问世,西乡县委、县政府、县茶叶局、县茶叶协会根据此茶产于当地著名午子山,品质独特等因素,将其定名为“午子仙毫”,1988年陕西省标准局在陕西地方标准(DB/6100 X55 088-88)中明确“午子仙毫”绿茶生长的生态环境、制造工序、技术要求、品质特征、检验方法等一系列规格、规定;1995年8月“午子仙毫”绿茶申请国家专利;1996年“午子仙毫”绿茶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合格产品[检字(96)第034号]。为加强对午子仙毫绿茶的管理工作,1997年西乡县技术监督局、西乡县茶叶局联合下发通告;2004年西乡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午子仙毫茶叶品牌管理工作的通知》,可见“午子仙毫”在当地已经成为绿茶的通用名称。
    近年来,西乡县各部门、各乡镇围绕建设全国茶叶经济强县的目标努力,使全县已有20万亩茶园,茶叶产业已成为西乡县的主导产业,“午子仙毫”绿茶成为西乡县的金字招牌。为加快西乡县茶叶产业化发展,异议人授权被异议人有偿使用异议人的“午子山”注册商标、条码标识、绿色食品标识及“午子仙毫”绿茶品名。异议人1987年没有申请注册“午子仙毫”商标,就是因为“午子仙毫”已经被确定为茶叶产品名称,全县茶农已经普遍使用这个名称,异议人每次参加茶叶评选活动,荣获各种奖项或证书时,是以“午子山牌午子仙毫”的名称出现。西乡县因开发研制这个茶叶品种被授予中国著名午子仙毫茶乡的称号。西乡县是陕西省最大的茶叶产区,产品远销俄罗斯、香港等,西乡县现有茶园21万亩,茶叶产量达2000吨,茶叶产业覆盖96%的乡镇和75%的农户,现有茶农5万户,西乡县县委、县政府自2000年以来,每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举办西乡茶叶节、西乡茶叶博览会、西乡茶叶研讨会。正是西乡县县委、县政府的重视,科技人员的不懈努力和二十万茶农的辛勤劳作,才使西乡“午子仙毫”茶多次获奖。“午子仙毫”是公众知晓的茶叶产品通用名称,是发明人的专利产品,同时又是西乡茶叶名牌产品。被异议人明知午子仙毫是西乡茶的品种,金字招牌,也是西乡县茶农的共有财产,却不顾全县二十万茶农的利益,恶意抢注“午子仙毫”茶叶品名作为商标注册,侵犯异议人及西乡县全县茶农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陕西国礼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理由:
    异议人前身是西乡县罗镇茶厂,2003年改制茶叶生产、加工、销售,茶文化研究、观光旅游等为一体的经营单位,生产的“午子仙毫胡氏有机茶”是名优绿茶品种之一。“午子仙毫”绿茶研制始于1983年,西乡县茶叶生产办公室、西乡县茶叶技术指导站负责,试验基地定于异议人公司所在地,试制成功之初,曾用“西乡毛峰”、“午子毛峰”等,1985年通过省级技术和产品鉴定时,经茶学泰斗安徽农业大学陈椽教授题名为“午子仙毫”。1987年该产品成为“全国名茶”、“中国文化茶”、“陕西名牌产品”,通过绿色食品认证。“午子仙毫”是西乡县人的共有财富,因开发研制“午子仙毫”茶叶品种被授予中国著名“午子仙毫”茶乡的称号。茶叶产业成为西乡县的主导产业。被异议人明知“午子仙毫”已成为优质茶叶产品名称的品名,却恶意抢注为自己的商标,被异议人行为是无序竞争、恶意垄断的行为。
    异议人西乡县秦绿茶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
    “午子仙毫”品牌是西乡人民的共同品牌和无形资产,1983年西乡县政府的职能部门—茶叶办公室、县茶叶技术指导站组织科技人员开始研制“午子仙毫”茶叶,通过省级技术和新产品鉴定,陕西省标准局制定“午子仙毫”茶的地方标准,1985年“午子仙毫”绿茶申请国家专利,1986年获得“部优名茶”的称号。“午子仙毫”绿茶的诞生结束陕西省无国家级名茶的历史,迄今已获得十余项省部级和国际大奖,先后被评为“国优”、“全国名茶”、“中国文化名茶”等,西乡县政府允许西乡县境内的企业合法使用“午子仙毫”品名。被异议人1997年成立,将“午子仙毫”作为商标注册,严重侵犯西乡县人民政府对“午子仙毫”拥有的知识产权,也严重损害西乡县众多茶叶企业的公共利益。以异议人为代表的七家茶叶企业,包括:西乡县奉绿茶叶有限公司、西乡县南山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天绿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裕茶叶有限公司、西乡县鹏翔茶叶有限公司、陕西省西乡县茶叶公司等,均注册各自商标,近年共印制“午子仙毫”品牌包装40余万种,80万套,耗资近千万元。七户企业先后参加国际、国内各种展览会、评比会,印制各种宣传手册,通过报刊、电视进行宣传“午子仙毫”品牌,七家企业各自推出“午子仙毫”系列品牌,先后被评为陕西省茶叶协会推荐饮品,并获得多项大奖。“午子仙毫”品牌成为西乡县标志产品,在国内形成较高知名度,这是西乡县茶叶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被异议人将其注册为商标,企图一家企业独占,被异议人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一)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侵犯异议人及其相关企业的使用权及相关利益。
    
    被异议人对陕西省西乡县茶叶总公司、陕西国礼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秦绿茶业有限公司已分别进行答辩,其答辩理由综述如下:
    异议人陕西省西乡县茶叶总公司的主体已经消亡,根据2001年3月6日西乡县委常委会议纪要证明,该公司于2001年撤销后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的能力,失去提出商标异议的资格。该异议人以消亡法人身份提出商标异议,阻挠被异议人合法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具有恶意性和欺骗性。
    “午子仙毫”自问世以来仅十余年,是在原“陕青绿茶”的加工工艺基础上改进的新加工工艺,结合西乡县特有地理环境条件下生成的茶叶研制而成,其茶叶原料只产于西乡县海拔800至1000米左右的地域,“午子仙毫”作为地方茶叶新品种,使用范围仅限于西乡县境内,在全国范围内不具有通用性和普遍性,无法成为茶叶的通用名称。异议人提供的材料只能证明“午子仙毫”是具有当地特色的茶叶新品种名称,不是茶叶的通用名称。陕西目前有三种地方特色茶叶新品种“汉水银梭”、“定军名眉”和“午子仙毫”,都是依靠陕西丰富多变的特殊地理环境造就的茶叶原料,新名称以当地知名山川为基础创造,限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当地茶叶产区内,陕西地方标准颁布过的“汉水银梭”、“定军名眉”也被商标局核准注册为商标,是基于该茶叶新品种名称的地方指代性很强,允许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被异议人从1998年创建至今,以西乡县二十万亩无污染科技示范茶园为基地,拥有现代先进生产工艺,是全国茶叶企业中第一家通过ISO9001认证的茶叶企业。被异议人主要经营“午子绿茶”等三十多个规格、等级,被异议人先后荣获陕西省“诚信企业”,通过中国绿色食品认证、中国有机食品认证等,“午子”商标被评为“陕西省著名商标”,由于异议人的不懈宣传推广,“午子仙毫”才获得广泛关注和赞誉。西乡县政府为加快当地茶叶产业的发展,被异议人与异议人陕西省西乡县茶叶总公司签定无形资产授权使用协议,被异议人有偿使用异议人的“午子山”注册商标、条码标识、绿色食品标识及“午子仙毫”绿茶品名。2000年9月14日西乡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纪要中,决定将“午子山”牌“午子仙毫”商标、绿标、条码等由被异议人公司买断,2001年异议人陕西省西乡县茶叶总公司被撤销,“午子仙毫”商标的品牌保护和发展落在被异议人身上。当时各种品牌的“午子仙毫”充斥市场,被异议人认为只有坚持品牌之路才能使“午子仙毫”品牌得到专有管理,被异议人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午子仙毫”商标,不存在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被异议人生产的“午子仙毫”绿茶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政府的大力扶持,“午子仙毫”品牌已由被异议人买断,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合理、合法,理应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三个异议人均提出被异议人在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午子仙毫”商标,是当地出产的一种茶叶的通用名称,被异议人将其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将侵犯异议人及西乡县全县茶农的合法权益。为此,异议人提供的书证材料有:1988年“午子仙毫”茶叶陕西地方标准,1995年8月9日陕西省西乡县茶叶总公司“午子仙毫”茶叶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午子仙毫”茶叶检验报告[检字(96)第034号];1997年西乡县茶叶局、西乡县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名优茶管理工作的通告;2004年9月30日西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午子仙毫茶叶品牌管理工作的通知[西政发(2004)110号 原件];1998年6月10日西乡县茶叶总公司与陕西省午子绿茶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无形资产授权使用协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1997年授予陕西省西乡县中国著名午子仙毫茶乡称号的荣誉证书;陕西国礼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午子仙毫”产品介绍;陕西省茶叶协会关于推荐62种茶叶为陕西省茶叶协会2004年推荐饮品的决定[陕茶协发(2004)2号]等。
    此外,异议人还提供了异议人陕西省西乡县茶叶总公司(前身为陕西省西乡县茶叶技术指导站、西乡县茶叶技术服务公司、陕西省西乡县茶叶局)生产的“午子山牌”午子仙毫茶叶的若干件获奖证书。
    通过对上述证据材料的审查,可以认定如下事实:从1983年起,陕西省西乡县科技人员,对当地特殊的地理环境下生长的茶树进行研制并培育出新的茶叶品种,1985年通过省级技术鉴定,1986年由国内著名茶叶专家陈椽教授题名为“午子仙毫”。1988年5月1日陕西省标准局发布午子仙毫茶的地方标准。1986年起,陕西省西乡县茶叶总公司(前身为西乡县茶叶技术服务公司、陕西省西乡县茶叶技术指导站)生产的茶叶产品均将“午子仙毫”作为茶叶名称使用,当地其他的茶叶生产企业也均将“午子仙毫”作为茶叶名称长期使用,并在生产的茶叶产品上分别使用不同的注册商标,异议人提供的各种获奖证书上也将“午子仙毫”视为茶叶商品名称长期使用。综上所述,当地企业已将“午子仙毫”作为茶叶产品名称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影响,可以认定“午子仙毫”已经成为使用在茶叶产品的通用名称,被异议人将茶叶产品的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在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应予以注册。
    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香草(香味调料)”并非茶叶类商品,被异议商标“午子仙毫”亦非上述商品的通用名称,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申请与注册的原则。
    被异议人认为异议人陕西省西乡县茶叶总公司主体已消亡,不具有法人资格,在被异议人提供的2000年9月14日“中共西乡县委常委会议纪要”中,虽然提到“在原茶叶总公司的基础上成立茶叶局,撤销原茶叶总公司建制”,但该项决定并非当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销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足以证明该异议人的法人资格已经丧失,我局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556805号“午子仙毫”商标在“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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