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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JERO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73号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智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称为异议人)对西安智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西安雅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1期《商标公告》第2013124号“POJE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POJERO”与异议人独创的并且已在第12类“小汽车及其零部件”等商品上注册的“PAJERO”及含有“PAJERO”的系列商标外观极为近似。异议人商标“PAJERO”具有相当的显著性和排他性,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相当的驰名度,被众多消费者所认知和喜爱。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防水服、手套(服装)”等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摹仿、抄袭异议人商标并获取投机利益的恶意,违背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POJERO”为被异议人所独创,与异议人商标“PAJERO”在商标构成、读音上区别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也并非模仿异议人的“PAJERO”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类别和使用商品不同,销售途径和消费对象不同,不会导致市场混乱。被异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也并未造成消费者误认或引起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OJE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围巾、领带”等。异议人在第12类“小汽车及其零部件”商品上已经注册了“PAJERO”系列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虽然都由六个无含义的英文字母组成,但并不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服装服饰用品,而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陆地车辆及其相关配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差较大,消费对象、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更相距较远,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抄袭其“PAJERO”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2013124号“POJERO”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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