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山东福建 | 台湾
湖南湖北江西山西云南贵州海南四川陕西香港 | 内蒙古
河南吉林辽宁宁夏新疆安徽广西青海甘肃澳门 | 黑龙江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 商标异议 >> 商标异议裁定书 >> 商标异议正文
BAZZ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74号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菲利普·范·休森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匹兹.巴佐夫(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1期《商标公告》第1939018号“BAZ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商标“BASS”系使用于“各种男鞋、女鞋、儿童鞋”及“帽、袜、围巾、领巾”等商品的美国和世界驰名商标,在中国大陆亦已在先使用且具有广泛的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指定使用于相同、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给异议人的商标和商业活动造成混乱,并损害其驰名商标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ZZ”,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腰带”商品上。异议人商标为已在第25类“各种男鞋、女鞋、儿童鞋”商品上注册的“BASS”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都由四个无含义的英文字母组成,前两个字母相同,而后边两个字母不同,双方商标的字体、读音、含义均不相同,并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在先注册商标,但证据不足,对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39018号“BAZZ”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 上一个商标异议:
  •   
  • 下一个商标异议:
  •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局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交易 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 · 商标代理 · 支付方式 · 意见投诉 · 免责声明 · 商标注册流程 · 国际商标注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0-38813114 38846890 38817890 010-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24小时服务热线:13113328617 13366415310
    地址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地址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2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

    本事务所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可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利的代理服务。
    点击可与律师实时交谈中国知识产权在线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注册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ICP备06032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