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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鹅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78号
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小天鹅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小天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四川小天鹅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2期《商标公告》第1954099号“天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人申请的“天鹅”商标与异议人“小天鹅”商标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甚至在一般人看来就是一个商标,如果允许对方注册,将极大侵害异议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极易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解。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注册商标类别不同。被异议人注册的“天鹅”商标是从湖南省华容县调味食品厂购买来的,两商标字形是不相同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769865号“小天鹅CYGNE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助餐馆”,第1789526号“小天鹅”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提供食宿旅馆;餐厅;酒吧;咖啡馆;茶馆”。被异议商标“天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酱;涮羊肉调料”。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54099号“天鹅”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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