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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大师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81号
武汉市蒙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蒙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武汉市洪山区凡高电脑专卖店(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2期《商标公告》第1913864号“课件大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该商标是异议人《蒙泰瑶光多媒体编著系统个人版》的软件产品名称,不是商标;如果被异议商标注册成功,将严重侵犯异议人在先的著作权。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课件大师”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商品上。“课件”简明英汉词典的解释为“ 课程软件 设计用来做教学用的教育方面的软件”,“大师”指“造诣深、享有盛誉的学者、专家、艺术家、棋手”等。“课件大师”在“软件”等商品上用作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本类商品的内容和特点,应不予注册。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课件大师”侵犯了其在先的著作权,并提供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应是软件的内容而非该软件名称。因此,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13864号“课件大师”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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