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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必特EXIT IFNTE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86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东莞市星鸿制衣厂: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MTHP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代理东莞市星鸿制衣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4期《商标公告》第1995896号“意必特EXIT IFNT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EXIT”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该商标一直被用于衣物、鞋、帽等商品上,并已被消费者熟识。被异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exit”,与异议人商标非常相似,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从而造成产源混淆,损害异议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为英文“exit infinite”的变形缩写,可直译为“出路无限”。该商标与异议人仅由一个单词构成的“EXIT”商标从外形、含义、读音等多方面都无丝毫相似之处,不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意必特”、外文“exit ifnte”及图形构成,申请用于第25类“防水服,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于同类“衣物,鞋,袜,帽”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为“EXIT”。双方商标外文部分相比较,异议人商标仅由四个大写字母构成,而被异议商标由九个小写字母分两组构成,二者在字母数量、表现形式及呼叫上均有一定区别,加之被异议商标另含有较为显著的中文以及图形,使得两商标整体在外观上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用于服装类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95896号“意必特EXIT IFNTE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抄送: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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