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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K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95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美国科奈尔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上海兴博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4期《商标公告》第1902509号“RUS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G704535号、G760787号“GUCCI RUSH”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RUSK”依法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异议人美国科奈尔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商标“RUSK”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包括中国)被异议人长期使用,并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实际上是对异议商标的模仿,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人抢先申请注册异议人使用已久并有较大影响力的“RUSK”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RUSK”商标有其独特的构思设计,是根据“独一无二的皇家之吻”的英文“ROYAL UNIQ STULE KISS”各单词的首写字母构思设计成的,与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的“GUCCI RUSH”商标不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美国科奈尔公司提出的其拥有“RUSK”商标,且其“RUSK”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不充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704535号“GUCCI RUS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涤用漂白剂及其它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和研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第760787号“GUCCIRUSH2”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漂白用和其它洗涤用的制剂;清洗、打光、去油渍、研磨用的制剂;肥皂;香精品;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被异议商标“RUS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波;护发素;染发剂;烫发剂;喷发胶;烫发中和剂;摩丝;焗油;柔发剂;化妆用过氧化氢”。虽然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RUSK”与异议人商标“GUCCI RUSH”、“GUCCIRUSH2”在字母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美国科奈尔公司“RUSK”商标注册申请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时间。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及注册原则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申请注册在先,理应予以初步审定。异议人美国科奈尔公司称其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人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模仿缺乏足够事实依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亦不能证明其“RUSK”商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异议人指称被异议人抢先申请注册异议人使用已久并有较大影响力的“RUSK”商标证据不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美国科奈尔公司上述两项异议理由均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02509号“RUSK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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