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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毕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97号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淮阴一剪梅日化有限公司: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淮阴一剪梅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9期《商标公告》第1902519号“中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中华”商标是中国商标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第100079号及1142335号“中华”商标在外观上十分接近,且使用商品都包括牙膏,被异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极可能引发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是对“中华”商标的恶意摹仿。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的第100079号“中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第1142335号“中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牙膏;牙粉;非医用洗嘴剂;洗牙用制剂;假牙擦光剂;牙皂;口香水;牙垢净”。被异议商标“中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洗发液;清洁制剂;上光剂;磨光粉;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宠物用香波”。虽然双方商标部分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中毕”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华”读音、含义不同,在外观上亦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中华”商标的恶意摹仿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02519号“中毕”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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