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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榄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499号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高露洁-棕榄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潮阳市爱得美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634期《商标公告》第1906831号“名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名榄”与异议人的企业名称的显著部分“棕榄”及其驰名商标“棕榄”在整体外观、呼叫方式及指定使用商品上都构成混淆性近似。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的“名榄”商标在国内外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商品质量颇受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和好评。被异议人的“名榄”商标与异议人“棕榄”商标音、形、义明显不同,不为近似商标。两商标分属不同商品类别,亦无考虑近似的必要。异议人声称其“棕榄”商标为驰名商标,却未在异议申请材料中附有任何有关证明文件,被异议人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再者,异议人的“棕榄”商标即使是驰名商标,由于“名榄”商标与其毫无近似性,故“名榄”商标的核准注册仍就与“棕榄”商标毫无关系。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192133号“棕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淋浴用胶;淋浴用霜;化妆品;洗发剂;护发素;洗涤液;染发剂;护肤剂;护发美发制剂;清洁制剂;爽身粉”,第176274号“棕榄PALMOLIV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洗发剂”。被异议商标“名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净化剂;空气清新剂;空气净化制剂;非个人用除臭剂;污物消毒剂;污物消毒制剂;厕所除臭剂;漂白粉(消毒)”。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企业名称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06831号“名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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