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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莆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501号
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一商标事务所
    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贵州青酒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吉林省华一商标事务所代理吉林雪兰山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原通化市香雪山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5期《商标公告》第2007687号“青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生产的青酒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促销已家喻户晓。其“青”字商标在消费者中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在第33类酒产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个突出“青”字的商标,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从而造成产源混淆。被异议人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异议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青莆”,申请用于第33类“蜂蜜酒,酒(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于同类“酒精饮料”商品上在先注册有“青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虽由两字构成,但二字大小不同,“青”字较大,“莆”字较小,因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该商标以“青”字为主体显著部分,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青及图”商标已构成近似。鉴于异议人商标通过宣传使用已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从而引起产源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2007687号“青莆”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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