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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群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516号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宝佳商标有限公司(原由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任丘市超群面包店(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1期《商标公告》第1947312号“超群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第30类已申请注册了“超群”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本身构成近似,两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似,它们在市场上共存将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商标为香港驰名商标,被异议人抢注了异议人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会对异议人的商标权益造成严重损害,而且会影响消费者权益及中国《商标法》的威信。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本身并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合法的。被异议人公司位于河北省任丘市,而异议人在香港,两地相距甚远,不可能造成市场混乱。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群”,指定使用在第40类“面粉加工”服务上。异议人在先于第30类“西饼、面点、饼干、糕类”等商品上申请在先并已初步审定了第2018547号“超群”商标。“超群”一词为有明确含义的普通汉字组合,并非异议人所独创的名词,任何人均当享有对该文字的合法使用权。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食品加工服务项目上,而异议人商标指定使用在面包、糕点等食品上,其使用方式、内容完全不同。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其商标驰名,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因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而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也未提供任何真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47312号“超群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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