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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蒙羊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570号
李小斌:
即墨市小蒙羊火锅店:
    李小斌(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即墨市小蒙羊火锅店(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8期《商标公告》第2014607号“小蒙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由文和图形组成,其中文字部分“小蒙羊”与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多年经营的特色火锅字号“小肥羊”近似,二者都使用在第42类上,极易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认或造成混淆,导致误导消费。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小蒙羊”与“小肥羊”区别明显,“蒙”与“肥”的发音、字形无相似之处,一为名词,一为形容词,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不会误导消费。我国是“申请在先原则”,答辩人申请注册“小蒙羊及图”前无相同或近似商标,异议人所提“小肥羊”只是字号,商标与字号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范围,两者无可比性。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蒙羊及图”申请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饭店”等。异议人引证的企业字号为“小肥羊”。“蒙”是蒙古的简称。“小蒙羊”可理解为蒙古的小羊。“小肥羊”指肉的脂肪比较多的小羊。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企业字号在含义及整体的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小肥羊”虽然是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字号,但企业名称和商标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受不同法律规范,因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侵犯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企业字号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李小斌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第2014607号“小蒙羊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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