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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商标异字第03611号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普宁市流沙盛达服装经营部(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曾中(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1期《商标公告》第2001544号“帝王车EMPEROR STATE CARRIAG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自2000年3月20日以来使用“帝王车”商标,产品已销售到全国并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中的文字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一样,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涵盖了异议人品牌的第25类商品。被异议人申请“帝王车”商标不是巧合,而是针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抢注。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结合民族特色推出“帝王车”中文,为将其品牌推向世界配上英文,完全是自己的创意。异议人所谓恶意抢注的证据不足。被异议人1998年就开始使用“帝王车”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帝王车EMPEROR STATE CARRIAGE及图”申请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等。异议人引证的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文字相同,但未在先申请注册,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原则及申请在先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异议人提供的广告合同不能证明其商标经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熟知。异议人提出被异议人属恶意抢注,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该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2001544号“帝王车EMPEROR STATE CARRIAGE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抄送: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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