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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L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826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山东千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山东千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山东天丰毛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26期《商标公告》第1801633号“YH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驰名商标“YSL”商标拥有极高知晓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第225262号、第226462号“YSL”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人故意模仿异议人商标,必将造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淡化并损害异议人的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第225262号、第226462号“YS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帽”。被异议商标“YH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裙子;T恤衫;背心;婴儿全套衣;鞋;袜;披肩;围巾”。被异议商标“YHL”与异议人“YSL”商标均为三个普通体字母纵向交叉重叠而成,且其中“YL”两个字母相同,双方商标在外观上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针织服装;裙子;T恤衫;背心;鞋”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该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我局于2005年6月24日在《2005际异裁字第00015号“years san Lorenz-yssl”国际注册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异议人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的“YSL”商标为驰名商标。异议人“YSL”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鉴于异议人商标的驰名程度,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外观上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同时,鉴于异议人商标已为驰名商标及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核准被异议商标“YHL”注册使用在“婴儿全套衣;袜;披肩;围巾”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801633号“YHL”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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