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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日GUANRI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852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75期《商标公告》第3240033号“广日GUANR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广日牌GUANGRI及图”商标是异议人独创的并早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广日GUANRI”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广日牌GUANGRI及图”构成近似,极易构成消费者混淆,从而扰乱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异议人的行为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复制和摹仿,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在客观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异议人称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缺乏证据。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使用对象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广日GUANRI”,指定使用在第12类“车轮”等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215469号商标为“广日牌GUANGRI及图”,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梯”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商标的抄袭、复制和摹仿,在主观上存在恶意,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240033号“广日GUANRI”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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