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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RLINK NETWORKS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882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米特尔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北京维泰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1期《商标公告》第1917336号“ZARLINK NETWORK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ZARLINK NETWORKS”,其中“NETWORKS”是声明放弃专用权的,其商标主要部分“ZARLINK”与异议人的“ZARLINK”商标完全一致。另外,“ZARLINK”商标是一个自创词,本身无任何含义,同时是异议人商号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异议人有故意抄袭,抢先注册他人知名商标“ZARLINK”之恶意。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ARLINK NETWORKS”,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笔记本电脑、调制解调器”等商品上。异议人于2001年7月5日在第9类“半导体、探测器、天线收发转换开关”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ZARLINK”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1年6月15日,早于异议人商标的申请日期,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故意抄袭,抢先申请注册其商标,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17336号“ZARLINK NETWORKS”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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