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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892号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罗伯茨联合工业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浙江台州强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5期《商标公告》第1914387号“ROBERT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先在地毯固定用品商品上获准注册了“ROBERTS及图”商标,注册号为第692862号。通过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异议人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图形完全相同,并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地毯钉条(金属为主)”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同,应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在复制异议人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必然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并侵犯异议人在先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英文“ROBERTS”和图形化的字母“R”组合而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地毯钉条(金属为主)”。异议人商标亦由英文“ROBERTS”和图形化的字母“R”组合而成,注册号为第69286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木制地毯固定卡板”。双方商标文字相同,且图形也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地毯钉条(金属为主)”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木制地毯固定卡板”属于不同类别,但都是用来固定地毯的,其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对象等基本相同,应属于类似的关联商品。依据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异议人商标图形部分有较强的独创性,且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业已注册、使用和宣传,在相关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不仅文字与异议人商标的文字相同,其图形也与异议人商标的图形完全一样,被异议商标有抄袭复制异议人商标之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产生混淆,导致误认、误购,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14387号“ROBERTS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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