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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船JINLONGCHUAN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902号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石狮市宝湖美佳奇蛋糕屋: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依天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石狮市宝湖美佳奇蛋糕屋(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5期《商标公告》第1947116号“金龙船JINLONGCH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金龙船”系列商标由异议人独创并已注册,1997年开始异议人的集团公司在饭店服务方面使用“金龙船”品牌,1999年开始在饼店服务方面使用“金龙船”品牌,异议人商标在港、粤及周边地区广为人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几乎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商品与异议人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易造成混淆。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违反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注册的第42类上的商标是两个不同类别的商标,并非类似商品,异议人主要从事酒店服务行业,被异议人长期从事糕点的生产经营活动,被异议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理应获得注册。龙舟(龙船)在民间被看作美好生活的象征,“金龙船”并非异议人独创,被异议商标不存在恶意复制模仿。被异议人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对“金龙船”品牌的推广。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龙船JINLONGCHU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糖;巧克力;蜂蜜;面包;馅饼;玉米花”。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789523号、第1789524号、第1789525号“金龙船海鲜酒家及图”、“金龙船饼店及图”、“金龙船集团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与服务项目在商品原料、用途与服务内容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项目。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不会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或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其商标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47116号“金龙船JINLONGCHUAN”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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